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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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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0-2-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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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 48号)文件精神,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哄抬价格。对我县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油等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 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即1月23日及之前)。

    1.从2020年1月24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的,不得超出原价销售;

    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现购销差价额不能超过1月23日前的购销差价额;

    3.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即1月24日后才开始销售的,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

    二、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口头定价、模糊标价、价外加价、强制捆绑搭售等。

    三、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销售商品。

    各有关经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自觉遵守执行价格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 48号)文件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款严肃查处。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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