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铺在线 发表于 2017-10-22 11:23

1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办理模式调整

10月11日,记者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获悉,为了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路,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办理模式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职工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网点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系统升级后,将改变过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必须在开户缴存业务网点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做法,调整为缴存职工可在中心任意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取业务办结后同一银行将实现即时到账。

      二、缴存单位归集银行进行调整

      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银行账户管理,从2017年11月1日起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在我县汇缴到县工行的汇缴到市工行,账户如下:收款单位名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19040325090273007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高新支行。原在我县汇缴到建行的汇缴到市建行,账户如下:收款单位名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300152106305000338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高新支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严格执行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系统升级上线后,将改变过去部分单位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或半年、一年等任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法,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贵单位未能按规定执行,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受到影响的,由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及时分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挂账结息

      系统升级上线后,将取消过去部分单位挂账结息的做法,请这些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按要求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报送到县管理部,以便及时将资金分摊到职工账户。因未及时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致使资金挂在单位账户上无法及时分摊到职工账户内,给职工带来利息损失的,由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详情可电话咨询12329或5782086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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